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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澳门最新网站游戏添加时间:2024-12-08
本文摘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1月23日)我区是我国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1月23日)我区是我国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自治区成立以来,集体林业建设成效显著,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多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集体林地是农村、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又一新的里程碑,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地生产潜力的释放,必将有效地促进农民兴林增收致富。我区大部分人口在农村,绝大多数贫困人口集中在山区。

集体林地占全区林业用地超过90%,占全区土地总面积超过60%。广大农村山区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释放林地生产潜力,促进农民兴林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必将有力地推动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与抚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必将大大加快我区林业产业化进程。林业是我区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一场深刻革命。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林业发展方式、经营模式、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将发生重大变化。通过培育壮大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尽快将林业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五)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改善生态、保护环境、发展产业,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六)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防止急功近利、简单化。(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和随意调整。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妥善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九)规范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既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法调处确权后再落实经营主体。集体林地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十)勘界发证。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十一)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二)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促进林地、林木资产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落实业主的处置权益。(十三)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补偿费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执行林业税费优惠政策,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四)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的,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要明确规定并落实双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县(市、区)、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十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和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对规划认定为工业原料林的林木采伐,优先安排所需采伐指标。

(十六)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加快林地和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正当权益。

(十七)落实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强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石漠化地区、沿海地区、边境地区、重点公益林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市、县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财政困难和公益林面积大的县(市、区)、乡(镇),自治区财政要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十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信贷。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发展林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九)扶持林业优势产业发展。扶持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林业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科学布局林业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木材及林化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扶持油茶、竹业等传统产业和花卉、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生物质能源林等新兴特色产业发展。(二十)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其在资源培育、保护、流通、利用等方面的核心作用。

鼓励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经营模式,拓宽林农进入市场的渠道。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息发布、政策法律咨询、林产品交易、林权流转、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机构,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五、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二十一)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扎实推进。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建立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改革方案,必须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改革模式,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建立健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稳定。(二十二)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

各级林业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转变和调整职能,改进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加强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二十三)着力推进依法治林。

要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林业立法工作,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林区稳定。

(二十四)努力形成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

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动员和组织全区各族人民,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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